原告:第一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培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移辉,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丽奇。
原告第一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王丽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第一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第一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第一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第一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静波
书记员:孙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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