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娜
常兆宽
原告王丽娜。
被告常兆宽。
原告王丽娜诉被告常兆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宝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兆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丽娜的借款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常兆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兆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丽娜的借款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常兆宽负担。
审判长:赵宝忠
书记员:赵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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