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唐亮(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
景园坤
刘晓彬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委托委托代理人:唐亮,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景园坤,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晓彬,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景园坤、刘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由富锦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4)富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佳民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
王某某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6)黑08民申5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理由是,1、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景园坤已将涉案房屋实际交付给再审申请人。
2、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二审判决将过户协议认定为实践性合同系适用法律错误。
3、被申请人景园坤以欺骗手段补办房产证照,骗取银行贷款,对此不诚信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
4、再审申请人在一审审理期间变更诉请,主张被申请人返还100万元借款,一、二审法院应予支持。
被申请人景园坤、刘晓彬未提交答辩。
本院再审认为,申请再审人主张的以物抵债因所有权人反悔而无法实现,一审法院应根据申请再审人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变更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欠款”进行审理和判决,上诉人对一审未审理的诉讼请求未提出上诉,二审针对上诉理由进行审理并无不当,由于一审未按借贷纠纷进行审理有误,因此,应由一审法院重新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5)佳民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富锦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给再审申请人。
本院再审认为,申请再审人主张的以物抵债因所有权人反悔而无法实现,一审法院应根据申请再审人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变更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欠款”进行审理和判决,上诉人对一审未审理的诉讼请求未提出上诉,二审针对上诉理由进行审理并无不当,由于一审未按借贷纠纷进行审理有误,因此,应由一审法院重新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5)佳民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富锦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给再审申请人。
审判长:王云礼
书记员: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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