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刘霄(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怀来县保安服务公司
李少军(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
胡新燕(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霄,北京市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怀来县保安服务公司。地址怀来县沙城镇府前东街县公安局办公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康计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少军,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新燕,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河北省怀来县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霄、被告河北省怀来县保安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少军、胡新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按双方协商的内容履行约定义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确需工作原因,需调换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劳动者不同意岗位调整,又无法继续履行原合同的,双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应对劳动者作出开除决定,故本案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并应依法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给付的标准应为最低工资标准与原告工作年限的乘积;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因该项请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我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补发工作期间实发工资与我县最低工资差额部分,因被告认可2012年、2013年原告工资,对原告提供的部分工资表及考勤表不予认可,故本院无法认定原告2011年以前的工资是否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我院对原告2012年、2013年低于最低工资的差额部分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补发工作期间加班工资及带薪年休假工资,因原告该项的部分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且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提供节假日加班的有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亦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服装押金400元,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河北省怀来县保安服务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被告河北省怀来县保安服务公司给付原告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750元;
三、被告河北省怀来县保安服务公司给付原告王某某2012年及2013年23个月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的差额5870元;
四、被告河北省怀来县保安服务公司退还原告王某某服装押金400元,原告王某某将服装退还给被告;
以上二、三、四项被告河北省怀来县保安服务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五、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河北省怀来县保安服务公司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工作期间加班工资及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北省怀来县保安服务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按双方协商的内容履行约定义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确需工作原因,需调换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劳动者不同意岗位调整,又无法继续履行原合同的,双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应对劳动者作出开除决定,故本案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并应依法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给付的标准应为最低工资标准与原告工作年限的乘积;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因该项请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我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补发工作期间实发工资与我县最低工资差额部分,因被告认可2012年、2013年原告工资,对原告提供的部分工资表及考勤表不予认可,故本院无法认定原告2011年以前的工资是否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我院对原告2012年、2013年低于最低工资的差额部分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补发工作期间加班工资及带薪年休假工资,因原告该项的部分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且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提供节假日加班的有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亦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服装押金400元,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河北省怀来县保安服务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被告河北省怀来县保安服务公司给付原告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750元;
三、被告河北省怀来县保安服务公司给付原告王某某2012年及2013年23个月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的差额5870元;
四、被告河北省怀来县保安服务公司退还原告王某某服装押金400元,原告王某某将服装退还给被告;
以上二、三、四项被告河北省怀来县保安服务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五、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河北省怀来县保安服务公司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工作期间加班工资及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北省怀来县保安服务公司负担。
审判长:连万水
审判员:祁丽娟
审判员:郜占禄
书记员:闻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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