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丽荣,女,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年(系原告王丽荣丈夫),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系原告王丽荣妹妹),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吴宪宏,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忠,上海市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玉茹,女,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宋建国,男,195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XXX弄XXX号XXX室。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荣与被告吴宪宏、宋玉茹及第三人宋建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董迪思
书记员:顾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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