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丽萍,女,1948年7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薪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建新,男,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黄晓静,女,1968年12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王丽萍与被告康建新、黄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康建新、黄晓静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蔡 珺
书记员:谢 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