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圳南,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柯,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耿少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程瀚,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荣,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二明与被告上海庚汉网络设备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审理中被告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据此被告也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的撤回反诉申请也符合法律规定,故均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二明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庚汉网络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二明负担;反诉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庚汉网络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庆文
书记员:瞿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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