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与代廷维、吴重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昱,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代廷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吴重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市。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时骏,上海世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望,上海世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代廷维、吴重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
  王某诉称,2016年12月,两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遂用自身房产抵押筹集款项。之后双方达成协议,两被告同意承担原告房产抵押环节所需的费用,于是原告支付给两被告借款366,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366,000元,支付抵押贷款费用234,000元及相应的利息。
  吴重九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的住所地已于2017年12月29日迁到上海市杨浦区,不属徐汇区法院管辖范围。根据民间借贷纠纷的规定,请求将案件移送到被告吴重九住所地所在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前原告住所地已由徐汇区迁到上海市杨浦区,故原告选择其原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提起诉讼,依据不足;被告吴重九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受移送的法院由本院依法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吴重九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原、被告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卞奎人

书记员:郑晓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