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孟林,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蓓,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绚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鑫,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喜敏,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上海绚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事实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蓉蓉
书记员:孙雁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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