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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玉、张小龙与王洪炳、王秀珍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云玉,女,196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张小龙,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成功,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玲,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洪炳,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秀珍,女,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永成,男,196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李萍,女,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吴洲,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靖萱,女,201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云玉、张小龙与被告王洪炳、王秀珍、王永成、李萍、吴洲、王靖萱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王云玉、张小龙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云玉、张小龙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云玉、张小龙撤诉。
  
  

审判员:董迪思

书记员:顾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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