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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甦与王根兄、刘荣斌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云甦,女,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逸,上海勤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晨全,上海勤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根兄,女,195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刘荣斌,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王云甦诉被告王根兄、刘荣斌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现原告王云甦申请撤诉,且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云甦撤诉处理。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云甦承担。

审判员:李清梅

书记员:李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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