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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与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亚男(又名王楠),女,199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景县,
被告:吴杰,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景县,现下落不明。

原告王亚男与被告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吴杰下落不明,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亚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亚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5800元及自2018年2月13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5800元,于2018年2月13日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给付。现原告依法起诉,望贵院查明事实,准予所请。
被告吴杰未作答辩。
原告王亚男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被告吴杰于2018年2月13日向王亚男(王楠)出具的欠款25800元的欠条一张;原告王亚男于2019年5月19日向被告吴杰催要欠款时的电话录音(光盘及整理稿),被告吴杰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要件形式,且能相互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吴杰在原告王亚男处借款25800元,并于2018年2月13日向原告王亚男出具了欠条一张,2019年5月19日原告王亚男在与被告吴杰通电话催要该借款时,原告王亚男对电话向被告吴杰催要欠款情况进行了录音,相成了录音材料。另查明:原告王亚男又名王楠。

本院认为:被告吴杰在原告王亚男处借款,并给其出具了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借款期限进行约定,被告吴杰在原告王亚男向其催要后没有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王亚男要求被告吴杰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为原告王亚男向被告吴杰催要借款的时间即2019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以支持”,因此,原告王亚男主张由被告吴杰支付逾期利息可按年利率6%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王亚男借款本金25800元,并以258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5月19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王亚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5元,保全费340元,计785元,由被告吴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叶永亮
审判员 陈忠东
人民陪审员 杨昆

书记员: 温明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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