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奕,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孝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原告王亚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诉称,2014年6月,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400,000元。2014年10月,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300,000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借款合同。现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亚某、被告王某某户籍地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被告未订立借款合同。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沈伟东
书记员:崔 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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