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亚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原告王亚洲与被告张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亚洲委托代理人何慧及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亚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借款3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2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5日,张某向原告借款35000元。约定每月还2000元,2016年7月将余款一次还清。期间被告只偿还了1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张某承认原告王亚洲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偿还原告王亚洲借款3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晓春
书记员:刘栩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