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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蒙与孙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亚蒙,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方,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宝玉,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宇,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昕雯,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亚蒙与被告孙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
  原告王亚蒙诉称,2017年9月15日,原告作为出借人、被告作为借款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XXX号XXX室签署《借款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4万元。借款后,被告偿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但自2018年1月17日起未再按约偿付本息,目前尚欠本金255,000元,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剩余本金255,000元;2、被告按每月5,100元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月17日起的违约金;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孙宝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户籍地在湖南省,实际居住地未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应当由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款保证合同》第12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中明确约定:“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且该合同落款处明确记载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以合同之约定管辖的条款确定管辖权,并无不妥。因此被告孙宝玉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孙宝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孙宝玉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  蓓

书记员:安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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