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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蒙与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亚蒙,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方,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洁,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第三人:北京亿家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XXX号院3号楼1至14层101内14层1705号。
  法定代表人:王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泰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圆梦,女。
  第三人: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夏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馨,女。
  原告王亚蒙与被告张洁、第三人北京亿家联创科技有限公司、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第三人北京亿家联创科技有限公司、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亚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方,第三人北京亿家联创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泰印,第三人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亚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被告张洁返还原告借款剩余本金人民币6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7,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日,原、被告签署《借款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就相关事项作出了约定。随后原告指示第三人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将出借款项转至被告账户。借款后,被告仅归还了部分本金并支付利息2万元,但自2017年12月31日起未再按约偿付本息,目前尚欠本金6万元未归还,故原告起诉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张洁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
  第三人北京亿家联创科技有限公司述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述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日,第三人北京亿家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甲方)、被告作为委托人(乙方)签署《融资服务合同》,约定乙方融资需求为借款8万元,月利率2%,借款期限12个月,甲方确保出借人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将借款一次性划付至乙方在“金运通”平台绑定的银行卡中。另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融资服务费(包含融资咨询费、资信审核费、推荐融资及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平台因向借贷双方提供全方位融资服务而收取的管理费)人民币13,600元(借款金额×17%),支付方式为乙方在放款日当日通过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金运通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项费用。同日,原告作为出借人(甲方)、被告作为借款人(乙方)签署《借款保证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8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月利率2%,按照每月归还一期本息的方式进行还款,共分为12期,每月偿还借款本息8,266元。还本付息日为每自然月实际放款日对应日的前一日。借款由甲方委托第三方支付平台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划付至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借款账户。乙方委托第三方支付平台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从其绑定的银行账户中扣划每月应当偿还的借款本息、违约金等用于偿还借款本息。若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算,计算至借款完全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1%计算违约金;乙方违约的,除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利息、本金外,还应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强制执行费、拍卖费用、差旅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又于同日,第三人北京亿家联创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第三人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的金运通业务代原告向被告支付出借款8万元。第三人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从被告账户内扣除服务费13,600元、首月借款利息1,600元以及借款本金4,000元。借款后,被告共计归还三笔款项,金额均为6,666.67元,其中第一笔系第三人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从被告在金运通平台绑定的银行卡内代扣还款,其余两笔系被告通过工商银行向第三人北京亿家联创科技有限公司转账交付原告。为本案诉讼,原告支出律师费7,000元。
  再查明,第三人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从事电子网络支付服务的公司。2017年6月30日,第三人北京亿家联创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第三人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署《金运通支付服务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实名代收、实名代付、实名支付、快捷支付、网关支付、实名认证等服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保证合同》、转账流水、确认书、告知书、《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第三人北京亿家联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融资服务合同》、第三人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金运通支付服务协议》及附件《支付服务开通表》、交易截图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按约还本付息。根据相关规定,原告不得预先扣除利息等费用。原告主张借款总金额为8万元,但鉴于本案系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且第三人北京亿家联创科技有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为被告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故其于借款当日扣除的融资服务费13,600元存在变相收取高额利息情况,该费用应当在原告出借本金中予以扣除。本院再根据借款当日扣除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本金为60,800元。鉴于借款合同约定的本金与实际发生的借款本金不一致,本院以实际借款本金为准,根据借款保证合同还款方式等约定予以调整,被告每月应归还本息共6,282.67元。被告现共归还钱款20,000.01元,考虑到被告于2017年9月起至2018年8月期间分十二期偿还费用,20,000.01元中应包含三个月的本金15200元及三个月利息3,648元,余下的1,152.01元亦为被告偿还款,故2017年11月31日之前每期借款被告均予以偿还,2017年12月被告偿还1152.01元,可视作对2017年12月利息的归还,被告尚需归还剩余本金45,600元。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6万元,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的利息,有所不当,本院根据上述金额、期限予以调整。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剩余本金45,600元,并支付以45,6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考虑到《借款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至2018年8月31日届满,故对原告要求解除该合同的请求,本院不再处理,但被告应当返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息。关于律师费,原、被告所签署的《借款保证合同》上明确约定了若被告违约则需向原告支付实际发生的律师费,考虑到本案诉讼标的等情况,本院酌情确定律师费为5,000元。被告张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诉讼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亚蒙借款本金45,600元;
  二、被告张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亚蒙以45,6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张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亚蒙律师费5,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5元,减半收取计782.50元,由原告王亚蒙负担205元,被告张洁负担577.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  蓓

书记员:安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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