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河北铭鉴(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贤,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希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追加被告):周桂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田,盐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追加被告):刘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田,盐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王希军、周桂香、刘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8)冀0925民初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均是围绕其上诉主张或者答辩意见进行事实陈述和观点阐述。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不再赘述。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主张应当由被上诉人刘勇、周桂香返还被上诉人王某不当得利30000元,但是经本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刘勇、周桂香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而本案事实是上诉人王某取得的涉案楼房承载了被上诉人王希军通过以物抵债从被上诉人刘勇、周桂香取得涉案楼房时被上诉人王某为被上诉人王希军垫付的49000元的利益,该利益随着楼房从被上诉人王希军转让给上诉人王某而发生转移,上诉人王某取得该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刘勇、周桂香之间的争议与本案无关。综上,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冉旭
审判员 高宝光
审判员 王培峰

书记员: 王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