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上海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建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朱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王 滢
书记员:黄雯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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