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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亮亮与严金娣、冯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王亮亮,男,198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勇,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严金娣,女,196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冯惠,男,198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王亮亮与被申请人严金娣、冯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亮亮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严金娣、冯惠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爱特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申请人王亮亮同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严金娣、冯惠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爱特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开红

书记员:杨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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