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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孟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王某某
孟亚彬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系原告王某某次子),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孟亚彬(系被告王某某妻子),个体工商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孟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商事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5月19日,依法由审判员李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孟亚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任何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据王某某提举的两张借条,能够证实王某某与孟亚彬尚欠王某某人民币46,200.00元没有偿还,且王某某与孟亚彬未向本院提出任何异议。据此,本院认定,王某某与王某某、孟亚彬之间因借款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王某某与孟亚彬作为债务人,理应在债权人王某某主张权利时,向王某某履行偿还借款的给付义务。因上述借款形成于王某某与孟亚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理应由王某某与孟亚彬共同偿还,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王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和保护。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与被告孟亚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46,200.00元;
二、被告王某某与被告孟亚彬对上述给付义务,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77.50元,由被告王某某、孟亚彬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经本院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据王某某提举的两张借条,能够证实王某某与孟亚彬尚欠王某某人民币46,200.00元没有偿还,且王某某与孟亚彬未向本院提出任何异议。据此,本院认定,王某某与王某某、孟亚彬之间因借款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王某某与孟亚彬作为债务人,理应在债权人王某某主张权利时,向王某某履行偿还借款的给付义务。因上述借款形成于王某某与孟亚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理应由王某某与孟亚彬共同偿还,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王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和保护。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与被告孟亚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46,200.00元;
二、被告王某某与被告孟亚彬对上述给付义务,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77.50元,由被告王某某、孟亚彬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交纳)。

审判长:李林

书记员: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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