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曾辉,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镇**村**号。2019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某某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6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361984********,苗族,小学文化程度,临时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丹寨县**镇**村**号。2007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8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6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会兵,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乡**村**号。2016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某某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6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辉、王某甲、周会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曾辉、王某甲、周会兵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零时许,被告人曾辉、王某甲、周会兵共谋后决定结伙盗窃摩托车后,三人驾乘同一辆摩托车从中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寻找作案目标。后三人于容桂街道华口居委会华某某路某某街七巷*号出租屋门口发现被害人聂某某的一辆黑色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94元),于是决定将该车盗走。具体由曾辉、周会兵负责把风,由王某甲用随身携带的T字形撬锁工具将上述摩托车的锁撬开。得手后,曾辉将盗得的摩托车驾驶回中某某,王某甲搭载周会兵驾乘原摩托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曾辉于作案当日将盗得的摩托车销赃,并与王某甲、周会兵分占赃款。破案后,上述赃款、赃物及作案工具均未能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聂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曾辉等人的某某;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曾辉、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于2020年4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辉、王某甲、周会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辉、周会兵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曾辉、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丽
检察官助理:卢泳欣
2020年4月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曾辉、王某甲、周会兵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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