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企阳,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王伟伟,女,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立,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红娟,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杨建峰,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申请人王企阳、王伟伟与被申请人李红娟、杨建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企阳、王伟伟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958弄瀑布湾道71号203室系本案诉争之房屋。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企阳、王伟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红娟、杨建峰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958弄瀑布湾道71号203室系本案诉争之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企阳、王伟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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