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王企阳,男,198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反诉被告):王伟伟,女,1986年2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两原告(反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立,上海市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反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上海市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红娟,女,1971年3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反诉原告):杨建峰,男,1971年11月16日,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内乡县,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两被告(反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胜,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屠韶君,男,1981年9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招商银行上海大厦北塔楼一至四层、南塔楼十至十三层、二十五至二十六层。
负责人:施顺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健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倩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企阳、王伟伟诉被告李红娟、杨建峰,第三人屠韶君、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李红娟、杨建峰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与本诉合并审理。2019年11月13日,被告(反诉原告)李红娟、杨建峰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同时,被告(反诉原告)李红娟、杨建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李红娟、杨建峰自愿撤回反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现被告(反诉原告)李红娟、杨建峰未按规定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李红娟、杨建峰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沈旺迪
书记员:罗香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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