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又名王慧),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斌。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出庭参与诉讼、撤诉、承认、放弃、调解、代收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李某某,自由职业。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之委托代理人张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某以承包工地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王某某借款,其中2013年7月6日,借款一万元;2013年7月7日借款二万元;2013年7月10日,借款二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王慧(50000)伍万元整,身份证号××,湖北省随州市北郊区一组22号,借款人:李某某,2013年7月10日。”承诺两个月内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13年10月16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所借原告王某某人民币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之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农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分理处,账号:78×××8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谢万鹏 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 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
书记员:冷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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