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涛,北京策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423694。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英,北京策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111383289。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现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10201210855150。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与原告之间签订借款合同无效(合同编号:ZJTZ2017-1021)。2、确认双方约定的利息条款中超过年息24%部分无效;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因经营需要向被告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ZJTZ2017-1021,金额500000元。被告为赚取高额利息,将房产抵押给银行,从银行套取现金后,以每月5分的利息
标准出借给原告方,其行为属于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又高利转贷的,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8年7月6日已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刘新丽、应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冀1028民初1622号),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某、被告刘新丽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2720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应明对上述借款本金中的2000000元部分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确认借款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在后,该案借款事实及金额包含于前案之中。且前案刘某某诉请王某偿还借款为给付之诉,而给付义务的产生系基于合同关系的产生,只有确认了合同关系有效才能判断给付义务的合法性,即确认合同效力属于先决事项,判决偿还借款即履行合同必须以合同有效为前提。王某作为前案当事人,在前案审理中完全可以诉争合同及合同条款无效为由提出抗辩,以否认给付义务的履行;亦或提起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一并查明后予以判决。而原告王某不在前案中行使诉权,后另行提起确认之诉,仅仅是对已有完全保护途径的利益提出的一种重复保护方式,确无必要,且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鉴于原告王某在本案中的主张在前案中已享有完全充分的保护可能,王某另行提起的确认之诉缺少诉的利益,故应驳回其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崴
书记员: 付春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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