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峰,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彩平,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怡。
被告:何慧红。
原告王伟诉被告张怡、何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9)沪0116民初10984号民事裁定,准予原告王伟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张怡、何慧红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王伟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伟诉被告张怡、何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张怡、何慧红名下财产的查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张怡、何慧红的冻结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 青
书记员:沈旻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