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伟,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成丽华,女,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倩倩,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伟与被告成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王伟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6月19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间,被告以海外投资需资金为由,向原告陆续借款783,985.59元,并承诺会立刻还款。后被告陆续向原告还款,截止2019年1月31日,被告仍欠原告533,985.59元。现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33,985.59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成丽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当事人诉求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由于借贷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依法适用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因本案被告成丽华的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当由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由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单国珍
书记员:胡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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