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委托代理人钱海莲、赵德志,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本院作出的(2014)廊安民初字第1422号财产保全裁定,因原告王某已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解某某银行存款99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审判员 彭德涛
书记员: 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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