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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堂与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伟堂,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济舟,上海汇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磊,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磊,执行董事。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英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垦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华。
  原告王伟堂诉被告刘某、淮安荣羽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2日追加被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扎斯网络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扎斯信息公司)参加本案诉讼,于2019年5月17日追加被告垦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垦耐公司)参加本案诉讼。王伟堂于2019年7月10日申请撤回对刘某、淮安荣羽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济舟,被告拉扎斯信息公司、拉扎斯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英爱,被告垦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伟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垦耐公司赔偿:医疗费2,092元、交通费439元、误工费19,35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1,200元、鉴定费1,950元,要求拉扎斯网络公司、拉扎斯信息公司对垦耐公司的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日9时30分许,在本市龙吴路进龙恒路附近,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王伟堂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认为,事故发生时刘某系履行垦耐公司的职务行为,故应由垦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拉扎斯网络公司、拉扎斯信息公司将责任加给垦耐公司,独享利益,合同约定不平等,故认为两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垦耐公司辩称:对事故的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刘某系垦耐公司员工,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对具体赔偿项目的意见与拉扎斯网络公司、拉扎斯信息公司一致。
  拉扎斯网络公司、拉扎斯信息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刘某系垦耐公司员工,应由垦耐公司承担责任。拉扎斯网络公司、拉扎斯信息公司系“饿了么”平台运营人,对骑手的管理及雇主进行监督,已尽到管理义务,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具体赔偿项目,凭据确认医疗费;认可交通费200元;认可按照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王伟堂提供的银行明细不能体现用途,且如果是劳务费,事发后有收入,则证明王伟堂不存在劳务收入减损,微信转账记录,交易双方的身份及用途不明,汇入时间与本案无关联性,且在事发后亦有钱款汇入,故不能证明其劳务损失;认可护理费按照30元/日的标准计算30日;认可营养费2,400元;凭据确认鉴定费;不认可高分子夹板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日9时30分许,在本市龙吴路进龙恒路南约50米处,垦耐公司的员工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王伟堂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王伟堂伤后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就诊,诊断:右内楔骨?,右足外伤。王伟堂支付医疗费1,732元,王伟堂购买高分子夹板支付360元。
  本院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王伟堂伤残等级、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评定,鉴定意见为:1.王伟堂因交通事故所致右足第1跖骨基底部骨折,右足内侧楔骨骨皮质不连续,目前情况未构成伤残等级。2.王伟堂伤后可予以休息90日、营养60日、护理30日。王伟堂支付鉴定费1,950元。
  王伟堂为主张误工费,提供了案外人吴某、白某、李某1、陆某某、全某某、李某2、董某、夏某某出具的误工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王伟堂系从事上门园丁服务,由于受伤无法提供劳务服务,造成误工损失。王伟堂另提交了夏某某2017年1月25日转账7,060元,2018年2月10日转账9,660元的转账记录,另有部分微信转账记录,以证明其收入。
  另查明,2017年6月15日,拉扎斯信息公司与垦耐公司签订《蜂鸟配送代理合作协议》,协议期2017年6月15日至2018年6月14日,约定由垦耐公司使用“蜂鸟配送”产品,在上海经营“蜂鸟配送”业务,合同中约定,拉扎斯信息公司有权对垦耐公司合作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及作出相应处罚,垦耐公司须接受监督并向拉扎斯信息公司支付保证金,如果垦耐公司的雇员不符合拉扎斯信息公司要求,拉扎斯信息公司亦有权要求垦耐公司更换。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王伟堂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及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鉴定书及鉴定费票据、书面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转账记录,拉扎斯信息公司及拉扎斯网络公司提供的《蜂鸟配送代理合作协议》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交警部门根据涉案交通事故经过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并无不妥,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刘某事发时是履行垦耐公司的职务行为,故应由垦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拉扎斯网络公司、拉扎斯信息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本院认为,拉扎斯网络公司、拉扎斯信息公司共同运营“饿了么”平台,根据《蜂鸟配送代理合作协议》约定,拉扎斯信息公司有权对垦耐公司合作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及作出相应处罚,垦耐公司须接受监督并向拉扎斯信息公司支付保证金,如果垦耐公司的雇员不符合拉扎斯信息公司要求,拉扎斯信息公司亦有权要求垦耐公司更换,由此可见,拉扎斯信息公司对垦耐公司的配送业务及其配送人员具有相当的管理权限,拉扎斯网络公司、拉扎斯信息公司亦在该合作中获益,故依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拉扎斯网络公司、拉扎斯信息公司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因此,王伟堂要求拉扎斯网络公司、拉扎斯信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损害赔偿范围如下:对于医疗费,考虑到王伟堂伤情,其使用高分子夹板系治疗需要,本院予以确认,故本院确认医疗费2,092元;本院根据鉴定意见,酌情确认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1,200元;王伟堂主张误工费,提供了案外人出某的书面说明,但出某书面说明的人员未能到庭接受质证,且无其他证据印证书面说明的真实性,故尚不足以证明王伟堂收入及损失情况,本院根据鉴定给予的休息期,王伟堂从事的行业,酌情确认误工费9,981元;本院根据王伟堂就诊需要,酌情确认交通费3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垦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伟堂医疗费2,092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9,981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1,200元;
  二、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垦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计218元(王伟堂已预缴25元),鉴定费1,950元(王伟堂已缴纳),共计2,168元,由王伟堂负担118元,由垦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  怡

书记员:顾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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