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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安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妹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伟安,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妹妹,女,1995年5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钦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伟安与被告杨妹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伟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伟安负担。

审判员:杨馥宇

书记员:胡  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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