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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安与上海市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伟安,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生,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伟安诉被告上海市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王伟安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伟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伟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原告王伟安负担。

审判员:徐  飞

书记员:胡  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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