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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上海融绿汇谊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融绿汇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其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晟。
  第三人:苏州汉旭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嘉瑞巷8号乐嘉大厦1幢2814室。
  法定代表人:吴根元。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上海融绿汇谊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汉旭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黄  蔚

书记员:董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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