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融绿汇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其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晟。
第三人:苏州汉旭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嘉瑞巷8号乐嘉大厦1幢2814室。
法定代表人:吴根元。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上海融绿汇谊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汉旭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黄 蔚
书记员:董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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