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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廊坊市燕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南顺,
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廊坊市燕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燕超,总经理。
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2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
廊坊市燕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英杰

书记员: 赵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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