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伟菁,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馥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俊雄,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菁诉被告濮俊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原告王伟菁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政民路XXX弄XXX号XXX室,但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普陀区真金路XXX弄XXX号XXX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作为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本案争议标的为货币,原告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上海市普陀区,考虑就原告诉讼便利,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瞿建萍
书记员:李嘉敏、沈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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