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伟菁与濮俊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伟菁,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馥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俊雄,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菁诉被告濮俊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原告王伟菁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政民路XXX弄XXX号XXX室,但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普陀区真金路XXX弄XXX号XXX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作为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本案争议标的为货币,原告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上海市普陀区,考虑就原告诉讼便利,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瞿建萍

书记员:李嘉敏、沈俊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