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传林,男,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振飞,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兰,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宏能实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茜。
申请人王传林与被申请人上海宏能实业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传林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宏能实业公司银行存款336万元,不足部分请求依法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其他资产。案外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传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宏能实业公司银行存款336万元。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赵永兴
书记员:谢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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