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伦,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侃圆,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平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力,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胡平雯,男,1968年10月29日,住上海市黄浦区巨鹿路XXX弄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龙,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伦诉被告上海瑞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第三人胡平雯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伦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伦负担。
审判员:王 未
书记员:鲍丹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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