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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伦与上海瑞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伦,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侃圆,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平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力,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胡平雯,男,1968年10月29日,住上海市黄浦区巨鹿路XXX弄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龙,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伦诉被告上海瑞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第三人胡平雯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伦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伦负担。
  

审判员:王  未

书记员:鲍丹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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