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伶君,女,197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伟,上海市恒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辰晨,上海市恒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耀森(CHAWALSUKIJMR.DONCHAI),1970年7月30日生,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XXX号XXX室。
被告:康倩,女,1988年3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王伶君与被告黄耀森(CHAWALSUKIJMR.DONCHAI)、康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伶君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伶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伶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王伶君负担。
审判员:王连国
书记员:徐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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