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静文,上海金螳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兰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平,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通过江苏惠安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惠安德公司”)居间介绍向被告出借资金。2018年2月3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根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万元,月利率1.5%,借款期限为6个月,被告以上海市杨浦区长白三村XXX号XXX-XXX室(房地产权证编号:沪房地杨字(2016)第017484号)作为本借款的抵押。原告于2018年2月8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出借资金120万元,被告仅支付了合同期内的利息,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故涉诉。
被告李某、张某某辩称,原、被告不存在120万的借款事实,被告仅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被告在借款前互不相识,当初原告要向惠安德公司借款20万,惠安德公司员工称20万太少不能借,可以用房产作抵押借款120万元,20万拿去用,100万元放在惠安德公司不需要被告支付利息,贷款到期后只要把20万换掉后就可以把全部借款结清,惠安德公司会配合被告把房屋抵押解除。后在惠安德公司的安排下原、被告办理房产抵押,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也专门办理了银行卡并放至惠安德公司处。2月8日,原告在收到120万元转账后,根据惠安德公司指示把100万元打至当时惠安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克勤的账上,惠安德公司称会给被告一点利息。之后被告根据约定按期支付20万元的借款利息。在合同快到期洽谈解除合同事宜时,惠安德工作人员曾称让被告准备20万元,约个时间安排原告和被告去解除房屋抵押。之后发现惠安德公司人去楼空,并有大批受害者向该公司讨债。被告认为,原告涉嫌伙同惠安德公司诱骗被告借款并以房产做抵押,涉嫌犯罪,被告先前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查,被告李某、张某某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在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及初步提供的证据,本案借款的事实涉嫌违法犯罪,故本案不宜由本院继续审理,应依法将涉案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二、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三、本案受理费16644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继峰
书记员:戴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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