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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上海工美艺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怡,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工美艺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雯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强,上海信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坤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域北街XXX号院1号楼0706室。
  法定代表人:庞名权。
  原告王某与被告上海工美艺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坤苑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原告在被告“上艺自贸区邮币卡”软件中的全部交易;2、被告赔偿原告交易资金损失666,973.62元;3、被告支付原告公证费2,760元。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被告组织的“上艺自贸区邮币卡”交易违规,即违反国务院国发[2011]38号文件。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被告通过其经纪会员(本案第三人),采用欺诈和虚假宣传方式,诱骗原告在被告平台上开户炒邮币卡。期间原告从被告平台以77.80元-90.03元(该价格远超正常市场价值十倍以上)不等的成本价从他人处购入多份“奥运会百年套票”。现该交易品种价格区间已跌至13.25-16.19元,且无下家接盘,造成原告重大损失。究其根本,系被告组织的“上艺自贸区邮币卡”交易违反国务院国发[2011]38号文件规定造成,故要求在确认被告组织行为违规基础上,撤销全部交易,被告赔偿损失。
  庭审中,本院多次向原告释明,原告仍坚持其诉请,即1、确认被告组织的“上艺自贸区邮币卡”交易违规;2、撤销原告在被告“上艺自贸区邮币卡”软件中的全部交易;3、被告赔偿原告交易资金损失666,973.62元;4、被告支付原告公证费2,760元。同时其表示,各诉请虽然是独立列明,但第一项诉讼请求是其余诉讼请求的基础,具有内在关联。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在确定被告组织的“上艺自贸区邮币卡”交易违规的基础上,撤销原告全部交易,赔偿原告损失。可见,原告诉请主张的基点在于被告组织的“上艺自贸区邮币卡”交易违反国务院规定,而该交易合规性审查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金融法院。

审判员:张建生

书记员:吴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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