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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佳军与上海前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佳军,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双,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前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王佳军与被告上海前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3月22日,原、被告签订《融资服务委托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向案外人融资借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10万元,并与被告签订特别说明一份,约定110万元中的10万元作为保证金,实际借款金额为100万元,被告同意在原告如期履行借款合同且未发生违约的情况下,在合同期满后退还保证金。原告收到案外人借某的款项后,将10万元保证金汇入被告帐户,此后,原告一直依约按月偿还利息并归还了借款。2018年2月23日,原告还款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多次催告被告归还保证金及相应利息,但遭到被告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1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保证金占用期间的5个月利息2,884.65元;3.判令被告以上述款项为本金,自2018年2月24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2日,原、被告签订《融资服务委托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向案外人融资借款人民币110万元,并与被告签订特别说明一份,约定110万元中的10万元作为保证金,实际借款金额为100万元,被告同意在原告如期履行借款合同且未发生违约的情况下,在合同期满后退还保证金。原告收到案外人借某的款项后,将10万元保证金汇入被告帐户,此后,原告一直依约按月偿还利息并归还了借款。2018年2月23日,原告还款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多次催告被告归还保证金及相应利息,遭到被告拒绝。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其诉请。
  本院认为,被告涉嫌合同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佳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薛美芳

书记员:宰湘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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