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佳宁,男,1990年5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雷,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
被告:周海燕,女,1978年7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佳宁与被告周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佳宁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王佳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佳宁撤回起诉。
审判员:施 怡
书记员:丁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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