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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佳怡与上海正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佳怡,女,1984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友胜,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圳南,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尧。
  原告王佳怡与被告上海正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佳怡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王佳怡负担。

审判员:张  斌

书记员:陆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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