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佳怡,女,1984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友胜,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圳南,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尧。
原告王佳怡与被告上海正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佳怡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王佳怡负担。
审判员:张 斌
书记员:陆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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