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佳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方向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佳炳,男,199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超建,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向明,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引欢,女。
  原告王佳炳诉被告方向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478.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元、交通费300元、律师费2,000元,请求由被告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方向明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俞宙锋独任审判,于2019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佳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向明、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认定以下事实:2017年11月4日,在松江区九亭大街沪亭南路口,被告方向明驾驶牌号为赣EDXXXX小型轿车与原告驾驶牌号为浙AY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乘坐案外人曹明)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车辆受损。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松江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方向明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赣EDXXXX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为1,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险。就原告的前期赔偿费用,本院已作出(2018)沪0117民初2698号民事调解书、(2018)沪0117民初11444号民事判决书,分别确定被告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赔偿83,703.95元、173,769.95元;被告方向明赔偿4,500元、3,752元。2019年7月18日,原告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行右胫骨骨折取出内固定装置术,至2019年7月22日出院,后又经过数次门诊复诊。期间原告又支出医疗费7,458.51元(已扣除住院期间伙食费17.90元及减免费用20元)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方向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被告方向明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赣EDXXXX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保额为1,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并附加不计免赔险,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已使用完毕。故对于原告的损失,由被告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保险赔偿部分,由被告方向明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确定医疗费为7,458.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元、交通费300元、律师费500元。上述费用由被告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7,828.51元,由被告方向明赔偿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佳炳7,828.51元;
  二、被告方向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佳炳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方向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俞宙锋

书记员:徐小惠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