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佳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青,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述兰,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勇。
申请人王佳艺与被申请人张勇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佳艺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勇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江航路XXX弄XXX号XXX室之本案诉争房屋。担保人杭黎明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通州路XXX号XXX室的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佳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勇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江航路XXX弄XXX号XXX室之本案诉争房屋;
二、查封担保人杭黎明名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通州路XXX号XXX室的担保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佳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伟华
书记员:孙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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