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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与蔡天师、沈继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俊,男,1981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言超,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天师,男,1972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沈继勤,女,1980年5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王俊与被告蔡天师、沈继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蔡天师、沈继勤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康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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