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言超,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天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蔡天师、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蔡天师、沈某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康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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