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王伟莉,系原告王某某姐姐,住上海市宝山区宝山三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恋,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珍,女,
被告:王某,女,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慧军,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勇,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童颖,女,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珍、王某,第三人童颖监护人责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王伟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恋,被告王某珍、王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慧军,第三人童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珍、王某辩称,王俊琦合法取得系争房屋承租权,原告退休金,均用于其生活、看病,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第三人述称,其购下系争房屋,当时承租人系王俊琦,价款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系王俊琦弟弟,被告王某珍系王俊琦配偶,被告王某系两人女儿。原告患有
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
本院认为,王俊琦在其担任原告监护人期间,擅自将系争房屋承租人由原告变更为其本人,侵犯了原告的权利,现该房屋已由其出售,故王俊琦本应承担赔偿责任。现王俊琦已经死亡,其赔偿责任应当由作为其法定继承人的两被告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赔偿数额,原告主张
一、被告王某珍、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继承王俊琦遗产的实际价值内,赔偿原告王某某人民币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葛燕峰
书记员:梁圣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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