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俊其,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史国立,定州市北城区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尹国民,住山东省维坊市。
被告张心伍,住山东省维坊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维坊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金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爱民,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王俊其与被告张心伍、尹国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维坊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史国立,被告张心伍、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爱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国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8月1日,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定州市定龙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石化加油站北200米处时,与前方因故障头南尾北被告尹国民停放的鲁G×××××/鲁G×××××挂货车尾部相撞,致电动自行车受损,原告受伤,经定州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尹国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鲁G×××××/鲁G×××××挂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7988.68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张心伍的鲁G×××××/鲁G×××××挂货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两份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不计免赔,我们依法理赔。
被告张心伍辩称,尹国民是我雇佣的司机,我依法赔偿。
被告尹国民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日,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定州市定龙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石化加油站北200米处时,与前方因故障头南尾北被告尹国民停放的被告张心伍所有的鲁G×××××/鲁G×××××挂货车尾部相撞,致原告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被告张心伍的鲁G×××××/鲁G×××××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二份交强险及50万元的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经定州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尹国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定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4天,医疗费为14885.62元,交通费为72元。2011年11月26日,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为10级伤残,经鉴定,原告的电动自行车损失为680元,以上鉴定费共计1386元。另查明,原告在定州市西城区西关西街社区居住并行医,被告张心伍已先期给付原告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王俊其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鲁G×××××/鲁G×××××挂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尹国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其系被告张心伍雇佣的司机,原告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张心伍承担,被告张心伍的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张心伍承担。原告的伤属十级伤残,参照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参考数据,其残疾赔偿金为16263元×20年×10%=32526元,因原告系执业医师,其误工费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11月25日共117天,为85.67元×117天=10023.39元(卫生和社会保障福利业标准),原告主张其住院期间由子女二人护理,但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其需要二人护理,其护理费85.67元×14天=1199.38元(卫生和社会保障福利业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4×50=700元。该事故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但原告主张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过高,应支持4000元为宜。这样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0023.39元、护理费1199.38元、伤残赔偿金32526元、交通费72元、鉴定费13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共计59206.77元。剩余医药费4885.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自行车车损680元,共计6265.62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50万元的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心伍已付原告的5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赔付限额内赔偿原告59206.77+6265.62-5000=60472.3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保险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472.3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保全费820元均由被告张心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朝
审判员 赵景强
审判员 安丽萍
书记员: 陈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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