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俊轩。
被告:郭忠华。
原告王俊轩诉被告郭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5年10月,郭忠华以经营销售汽车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3万元未还,现起诉主张5万元。
经审查,郭忠华因犯诈骗罪已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黑刑终90号刑事裁定,终审判处无期徒刑;对涉案赃物予以追缴,发还受害人;责令郭忠华退赔58413355.00元,发还受害人。原告的诉请款项已在刑事判决认定的郭忠华犯罪数额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故原告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俊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00元,本院免收;保全费52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永钦
书记员: 许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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