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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张同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被告:张同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被告:张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张同喜、张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4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进平

书记员:牟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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