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俊柏,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啸鹏,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艺田(广州)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XXX号XXX-XXX室。
负责人:梁振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康,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审请人王俊柏因与被申请人艺田(广州)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艺田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俊柏申请再审称,案外人上海樱田展览展示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田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并不必然导致艺田上海分公司“势必”无法继续经营;原审法院认定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依据不足;原审法院认定艺田上海分公司与王俊柏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过协商依据不足,其依据的证据系伪造的;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未以书面形式对工资进行变更,原审“就工资支付标准达成合意”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艺田上海分公司应依法依约支付无项目休息期间的工资差额;年终奖是工资的一部分,应足额支付。综上,原审未支持其诉讼请求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艺田上海分公司提交意见称,刘东勇已经于2018年9月4日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该仲裁请求与其再审请求自相矛盾;关于工资差额,在无生产任务期间,艺田上海分公司虽然按照约定的基本工资的70%进行发放,但是艺田上海分公司每月仍支付王俊柏约定的周末固定加班工资,而且王俊柏每月获得的工资均高于法定标准,王俊柏在长达数年的工作中从未对此提出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视为双方对无项目休息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已达成了合意;年终奖系艺田上海分公司根据每年经济效益自主发放,双方并无任何约定或承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王俊柏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艺田上海分公司所在厂区因油漆家具产生异味连续被周边居民投诉,相关案外人樱田公司被课以包括责令停止生产在内的行政处罚。受此影响,艺田上海分公司决定保留设计业务、关闭工厂,并与员工分别协商劳动关系处理事宜,属于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正常举措。由于王俊柏未选择到桐乡新厂工作,致使双方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艺田上海分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承诺将按法律规定支付王俊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无须就解除劳动关系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关系解除前的无项目休息期间,艺田上海分公司按照约定基本工资的70%向王俊柏发放工资等,高于法定标准。双方虽未就此进行书面约定,但原审法院均认为王俊柏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从未提出异议,可视为双方在事实上就特殊情形下新的工资标准形成合意,本院对此亦表赞同。艺田上海分公司发放2015年度年终奖的行为并非王俊柏请求支付2016年度年终奖的有效依据,该项请求缺乏法定或约定的基础。综上,王俊柏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王俊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俊柏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张丽萍
书记员:赵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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